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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9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90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慕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禎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日期:202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