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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9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91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力天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斌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基於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本件上訴利益應認係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裁判日期:2022-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