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973號抗 告 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興德等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