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043號原 告 堯舜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珩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修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足額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收受,有裁定正本、送達回執在卷可查。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裕涵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