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044號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素珍、王○○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起訴狀內記載被告王○○之真實姓名等年籍資料並檢附被告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列有被告二人,惟除被告李素珍外,未列被告王○○之完整姓名,亦未提出全部被告之住址,致本件起訴對象無從特定,並無法送達文書,自屬起訴不合程式,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