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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0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049號上 訴 人 喆宇實業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謝宗安上 訴 人 成果投資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鄒文通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整合費用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裁判日期:2023-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