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08號上 訴 人 吳韋聖

吳柏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08號請求返還仲介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裁判案由:返還仲介費等
裁判日期: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