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0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08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高明美法定代理人 林雅娟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潘玉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19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60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原判決係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並請求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則其上訴利益即為第一審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3,539萬4,175元(見本院卷三第33至3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萬5,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裁判日期:2023-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