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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12號上訴人 即原 告 王書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愛齡間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612 號請求給付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裁判案由:給付定金等
裁判日期:2022-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