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194號原 告 中南大廈總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明珠訴訟代理人 丁艾迪
楊德政被 告 中南大廈C座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阿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共設施範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廖阿娥為被告中南大廈C座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仍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其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查廖阿娥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獲中南大廈C座住戶推選為下屆主任委員,並於同年12月1日生效,業據被告原任法定代理人蔡裕祥具狀陳明(見本院卷第140之1頁),且有會議紀錄在卷可詳(見本院卷第140之3頁),是以,應由廖阿娥代表被告應訴。因廖阿娥迄今尚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為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廖阿娥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