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194號上 訴 人 李明珠被上訴 人 中南大廈C座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文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共設施範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