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239號原 告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易真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10年9月3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答詢表附卷可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