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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240號原 告 許財富被 告 成隆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嘉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公司報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且兩造間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書狀亦未提出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裁判案由:交付公司報表等
裁判日期:202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