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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3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330號上 訴 人 歐簿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明恩等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係非因財產權而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00元(計算式:4,500+4,500=9,0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等
裁判日期:2023-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