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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63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35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堅茂被上訴人即被 告 黃燦雄

黃畑村黃文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裁判案由:交付文件
裁判日期:202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