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771號原 告 鄭雲娜被 告 楊文鈞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袁孝彬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零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原名楊俊堯)係訴外人楊袁孝彬(已歿)之唯一繼承人,楊袁孝彬於民國80年間成立運輸公司,1股新臺幣(下同)130萬元,原告獲楊袁孝彬邀集投資加入2股即260萬元,該運輸公司嗣後因經營不善結束營業,原告投資之260萬元悉數虧損。楊袁孝彬原就原告之投資虧損不願正面回應,楊袁孝彬於罹癌後,因篤信宗教,於108年9月間、10月間已承認雙方有返還投資款之債權債務關係,形成返還投資款之合意,楊袁孝彬業已亡故,被告應依民法限定繼承規定,負清償責任,爰依楊袁孝彬生前承諾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袁孝彬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2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執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提起本件訴訟,然卻扭曲楊袁孝彬與原告間之對話真意,原告投資運輸公司金錢,楊袁孝彬對原告並無任何返還之義務,已據楊袁孝彬於通訊軟體對話中表明。楊袁孝彬在住院期間,遭原告抱怨30多年前投資運輸公司而虧損一事,基於朋友情誼,希望在不會傷害原告自尊心情況下,每個月願意贈予給原告10萬元,原告於通訊軟體對話中即已拒絕楊袁孝彬贈與之提議,贈與意思表示並未合致,贈與契約並未成立,楊袁孝彬與原告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曾於80年間入股楊袁孝彬成立之公司,入股金額260萬元,楊袁孝彬已於108年10月11日去世,被告為楊袁孝彬之唯一繼承人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另主張楊袁孝彬生前承諾返還原告260萬元,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袁孝彬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260萬元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茲分述如下:
㈠原告投入楊袁孝彬成立之運輸公司260萬元,其性質應屬投資
款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告現主張其與楊袁孝彬間有返還投資款260萬元之合意(見本院卷第13頁),此屬無名契約,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並無不可。惟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民法第153條定有明文。以返還投資款之無名契約而言,其必要之點即為是否返還投資款及返還投資款之金額,至於如何返還投資款,例如是否分期清償等,則非必要之點,本件應由原告舉證其與楊袁孝彬業已成立返還投資款260萬元契約,合先敘明。
㈡依兩造所提出之原告與楊袁孝彬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所示(
見本院卷第75頁至第114頁、第125頁至第163頁):「楊袁孝彬:有件事我想先跟你說,它一直放在我的心中放著不知道如何表達你投資我的運輸公司,全數泡湯,我心中一直覺得是對妳的虧欠…我現在想了一個辦法我每月還你十萬一共兩百陸,還是兩百肆我都記不清了到時就照貳佰陸算吧…希望不會傷害你的自尊心,我希望你不要客氣,星期四我就將第一筆給你,萬一我走了我會讓俊堯(按:即被告)替我清帳我們六十年朋友希望你接受這個請求…原告:我們的友情絕不是了建立在金錢上,我之所以心中一直有疙瘩,只是覺得多年友情沒有被當朋友看,你答應過的事,處理後,對我竟視若無睹,令我非常傷心,即使你當時隨便給我一句話,我都沒接受,並非我多大方,這件事已過去多年,我們老了,一切都讓化隨風而去吧,話已說開,就沒事了」,原告與楊袁孝彬對話至此,楊袁孝彬提議返還原告260萬元投資款,原告未應允,原告與楊袁孝彬尚未達成返還投資款260萬元之合意。再參同份對話紀錄:「楊袁孝彬:你如果不接收這筆錢我就覺得沒有把我當朋友了,希望你讓我走時沒有遺憾,我十月廿號有上海行,…希望我到上海之前能把這件事做好原告:妳不要此事,我已82歲,每天求神賜給我一個安樂死,即使第二天清晨醒不了,我就感謝主的恩典,所以你我的生死都是主的旨意,也許我比你先走一步,很難說,所以不要想那麼多,那麼遠,妳好好的養病才是正辦。是你不要介意此事。」,是原告與楊袁孝彬間仍未形成楊袁孝彬返還原告投資款260萬元之合意。續參同份對話紀錄:「原告:入股時我是一次付清的。
楊袁孝彬:我知道你是一次付款的,我到上海看看這筆帳如果要這麼算就沒意思了你也知道生意有賺有賠,如果賠我都要負責,那我兄弟姐妹的錢我都沒還怎麼說呢?我現在能力只能做到這樣希望你考慮,我10月22號到上海每月只能提二萬人民幣,俊堯的錢是他的,我無權跟他要,就是我走了也是拿我的錢還你原告:我一向以未從未對你提過這件事,這次去看你也是基於多年友情,並未想到此事,既然你主動提起,我不認為是錢的事,而是當初你對我的承諾…這種近乎羞辱性的說法我不能接受,這話題就此結束吧,我不想再討論了。
…楊袁孝彬:這件事我不希望任何人知道所以只有你同意就給我帳戶我沒有別的辦法把錢給你了。
原告:每月拾萬元就免了吧,我尚未淪落至此。
楊袁孝彬:我只是在我能力打算十萬你用。另外十萬養湖南三個孩子俊堯負擔我的生活費,醫療費。我的日子一直就這麼過的,如果你不滿意我也沒辦法,反正我的心意到了,隨你吧。
楊袁孝彬:這件事30年來都遂你意,如此遲來的所謂心意,真是不敢領情。
…楊袁孝彬:我只要妳的帳號其他我都不想聊,我在病中,不好聽的話我不想聽如果你要數我的罪等我好了再算吧,如果你不是一把帳號給我,我不再回應。
…原告:不論你回不回應,事已至此,我要把這六十年的帳算清楚,我忍讓了你60年,何其不幸…」,由是可見,楊袁孝彬自始均有返還投資款260萬元予原告之意,原告至此已改為同意楊袁孝彬應返還投資款260萬元,雙方爭執之處僅在於原告不同意楊袁孝彬所提每月清償10萬元之清償方法,然此無礙於原告與楊袁孝彬間已就返還投資款契約之必要之點達成合致,至就是否分期清償部分,原告與楊袁孝彬間意見雖不一致,此無礙於契約之成立。
㈢被告雖抗辯:楊袁孝彬就投資款並無返還義務,況楊袁孝彬
所為贈與之提議,已為原告所拒,贈與契約不成立云云。然一般而言,投資本有賺有賠,並無受投資人應將投資款返還投資方之理,然若受投資人同意返還投資款予投資人,此屬無名契約,本於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自為民法所許。再者,原告前有給付投資款260萬元至楊袁孝彬成立之運輸公司卻全數虧損之原因事實,嗣後又有如上開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均係針對楊袁孝彬是否返還原告當初投入之投資款260萬元乙節,並非楊袁孝彬提議無償將自己財產贈與原告,本件原告與楊袁孝彬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自非贈與契約關係可比,被告上開抗辯,均無可採。
㈣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查上開返還投資款260萬元契約本係成立於原告與楊袁孝彬間,因楊袁孝彬業已亡故,被告為楊袁孝彬之唯一繼承人,原告主張應由被告於繼承楊袁孝彬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260萬元,應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楊袁孝彬生前承諾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袁孝彬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2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2月12日(見本院卷第4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黃幸雪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