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7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文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雲娜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