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03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劉佩聰郭美秀被 告 鐘連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增列後附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漏列附表,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