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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7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132號上 訴 人 林明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彥丞、周信德因110年度訴字第7132號拆除屋頂增建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被上訴人周彥丞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7樓屋頂如附圖編號B-1(面積9平方公尺)、B-2(面積39平方公尺)所示之增建物拆除,並將前揭屋頂平台返還予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萬4,571元;上訴聲明第3項「被上訴人周信德應將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號及第65之1地號土地如附件2、2-1、4所示之鐵門及鐵窗拆除。」,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萬元(含拆除、清運費用),總計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301萬4,5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3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裁判日期:2023-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