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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723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7230號原 告 簡啟玄被 告 林芳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6號誣告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9年度附民字第13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為夫妻,被告明知其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22時48分許在原告位在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住處外及1樓大門外確有以「簡啟玄,操你媽……操你媽的幹!」等語辱罵原告,經原告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告訴,並經本院107年度審簡上字第49號刑事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10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拘役20日確定。詎被告竟以誣告之意佯稱渠並無辱罵原告之不實情事,於106年10月6日具狀向臺北地方檢察署就原告所提上開妨害名譽告訴,提出誣告之告訴,嗣經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438號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所為上開誣告犯行,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6號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原告因經被訴誣告案件而名譽、人格權受有侵害,內心深感恐懼並受司法訴追之苦及精神上折磨,於106年11月9日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酬金委任律師,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6號刑事判決確定犯罪事實無意見,但沒有錢可以賠償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定有明文。當事人於訴訟上所為之自認,於辯論主義所行之範圍內有拘束法院之效力,法院自應認當事人自認之事實為真,以之為裁判之基礎,在未經自認人合法撤銷其自認前,法院不得為與自認之事實相反之認定(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70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7年度審簡上字第49號刑事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109號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26號刑事判決(附民卷第13-30頁)為憑,而被告到庭就原告主張被告經上開刑事判決判處誣告有罪之事實均無爭執,僅陳稱:沒有錢可以賠償等語(本院卷第43-44頁),揆諸前揭說明,應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大學畢業,工作是地政士,現需扶養母親;被告為大專畢業,工作是保險業,現需扶養母親等情,業據兩造陳述在卷(本院卷第44頁),並考量兩造財產所得資料,兼衡其身分、家庭狀況、資力、加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20萬元為適當,應予准許。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8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因本判決所命給付原告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至原告請求經駁回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日期:2022-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