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62號原 告 邱淑琴被 告 鈕大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以被告未依承諾書給付欠款等語,惟查被告目前住所在桃園市,有其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另又查無其他特別管轄情事,是本件應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