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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985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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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嘉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7日下午13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裁判日期:2022-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