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93號上 訴 人 林宏義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鍾文鑑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提起上訴到院,其不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7,316元(1,111,826-134,510=977,31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林瑋桓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