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調訴字第2號原 告 王水被 告 柯宥竹
柯武功柯民憲詹瑞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8日年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起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7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可按,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