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勞訴字第58號原 告 許珮甄
黃志群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郁晴律師
歐陽芳安律師被 告 康伯商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偉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資遣費及提撥退休金等共計為新臺幣(下同)640萬2,62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4,459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萬2,973元(計算式:64,459x2/3=42,973,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1,486元(計算式:64,459-42,973=21,486),扣除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4,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486元(計算式:21,486-4,000=17,48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語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