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國字第12號上 訴 人 呂宜君
陳慧敏曾淑婷孫嘉平
林建輝林莉宜秦興和蔣錦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等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0萬4,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5萬8,4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