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家繼訴更一字第 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4號原 告 鄭櫳春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施懿哲律師被 告 鄭世明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被 告 鄭世清

鄭秋福鄭至翔鄭美惠鄭英連張惟祐張淑芬張淑貞鄭魁元

鄭舜仁鄭評引

鄭玉鄭華旗

鄭華雅

鄭華鋒鄭欣悅法定代理人 鄭至翔

潘秋蘭被 告 田宇婕法定代理人 田維浩訴訟代理人 張淑芬被 告 胡景洲

胡芳綺胡芳瑄前列鄭至翔、鄭美惠、鄭華鋒、鄭欣悅、胡芳綺、胡芳瑄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被 告 盧奕丞

盧佳宜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先位之訴及第一備位之訴均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至3項規定。

二、原告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僅就第二備位聲明予以裁判,而漏未於主文中就先位聲明及第一備位聲明予以裁判,顯屬裁判之脫漏,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原告聲請為補充判決等語。

三、本院於111年6月30日所為之民事判決,認原告第二備位之訴部分為有理由,並於判決主文准為原告備位聲明之判決;惟就原告先位聲明及第一備位聲明部分,雖認原告先位之訴為無理由,但僅於理由中說明(參本件111年6月30日判決書貳、九、㈡、2所示),未於判決主文記載駁回原告先位聲明及第一備位之訴之意旨,關於上開部分確有判決脫漏之情形,原告據此聲請補充判決,應予准許。因該脫漏之部分前經辯論終結,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規定,就前揭裁判有脫漏部分,即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3-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