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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家繼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 曹存嫻

曹存儉曹芝嫻被 上訴人 曹存勤

曹再蔆曹再昇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謝承運律師吳霈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五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萬捌仟陸佰玖拾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對於某人遺產請求確認繼承權是否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按遺產之價額,徵收訴訟費用。如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就遺產之價額,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8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另按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定有明文。所謂上訴利益,係指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其計算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非以原告起訴時全部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681號裁定意旨供參)。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内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曹存勤、曹再蔆、曹再昇起訴先位聲明:⒈

確認曹存勤對被繼承人曹安適之繼承權存在。⒉曹存嫻應塗銷原判決附表編號1、2、3、4暨4-1之所有權登記,並將上開不動產回復登記為曹存勤、上訴人3人公同共有。⒊曹芝嫻應塗銷原判決附表編號1、2、4-1、5、6之所有權登記,並將上開不動產回復登記為曹存勤、上訴人3人公同共有。⒋曹存儉應塗銷原判決附表編號1、2、4-1、5、7、8之所有權登記,並將上開不動產回復登記為曹存勤、上訴人3人公同共有。⒌上訴人3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848,666元予曹存勤、上訴人3人公同共有。⒍曹存嫻應給付93,473,989元予曹存勤、上訴人3人公同共有。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備位聲明為:⒈確認曹再蔆、曹再昇對被繼承人曹安適之繼承權存在。⒉曹存嫻應塗銷原判決應塗銷附表編號1、2、3、4暨4-1之所有權登記,並將上開不動產回復登記為曹再蔆、曹再昇、上訴人3人公同共有。⒊曹芝嫻應塗銷原判決附表編號1、2、4-1、5、6之所有權登記,並將上開不動產回復登記為曹再蔆、曹再昇、上訴人3人公同共有。⒋曹存儉應塗銷原判決附表編號編號1、2、4-1、

5、7、8之所有權登記,並將上開不動產回復登記為曹再蔆、曹再昇、上訴人3人公同共有。⒌上訴人3人應連帶給付8,848,666元予曹再蔆、曹再昇、上訴人3人公同共有。⒍曹存嫻應給付93,473,989元予曹再蔆、曹再昇、上訴人3人公同共有。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四第143至147頁、第221頁,本院卷六第196頁)。本院判決確認被上訴人曹存勤對被繼承人曹安適之繼承權存在,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3人提起上訴,均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曹存勤於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3人上訴聲明範圍僅為原訴之聲明一確認曹存勤對被繼承人曹安適之繼承權存在,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就被繼承人曹安適所遺遺產之價額,依繼承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核定之價額,被繼承人曹安適之遺產共計291,782,863元(見本院卷四第207至211頁),被上訴人曹存勤之應繼分為4分之1,準此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72,945,716元(計算式:291,782,863元×1/4=72,945,7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114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等規定,上訴人3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69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3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裁判日期:202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