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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家繼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上 訴 人 黃麟被 上訴人 黃絲英

黃正偉上列當事人間特留分扣減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十一萬五千七百三十六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八十八元。

理 由

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異;故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民事裁判參照)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特留分權利存在、分割遺產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974,089元(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824元,扣除被上訴人已繳納之裁判費24,200元、74,161元及45,375元,被上訴人應再補繳88元(計算式:143,824元-24,200元-74,161元-45,375元=88元),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

三、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74,089元(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73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財產種類 項目 金額(價額)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 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4) 44,909,400元 2 房屋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3樓(權利範圍1/1) 3 存款 中華郵政存簿儲金000 0000-0000000帳號餘額 31元 4 華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帳號餘額 3元 5 現金 被告黃麟保管現金 6,400元 合計 44,915,834元 說明:本件黃絲英、黃正偉就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之特留分金額合計 14,969,800元,附表編號3至5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合計4,289 元。據此計算,黃絲英、黃正偉本件訴之利益為14,974,089元〔計 算式:(31元+3元+6,400元)/3×2+44,909,400元÷6×2〕。

裁判案由:特留分扣減等
裁判日期:2022-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