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1號原 告 劉光儀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被 告 郎遠廸
郎覺明郎遠淑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周國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特留分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就被繼承人乙○○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有如附表「特留分比例」欄所示比例之繼承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以丙○○、甲○○為被告,請求回復特留分,並聲明:如附表編號1、2所示房地應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嗣於民國111年1月10日撤回對甲○○之起訴,被告甲○○於112年3月6日同意撤回(見本院卷第109、304頁)。又原告於111年3月18日追加被繼承人乙○○之大陸地區繼承人戊○○、丁○○為被告,並變更、追加聲明為:㈠確認原告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編號1、2之遺產,各有特留分1/4比例之繼承權存在;㈡確認原告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編號3至8之遺產,各有特留分1/8比例之繼承權存在,依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倘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乙○○於102年6月6日自書遺囑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房地指定由被告丙○○及甲○○繼承(甲○○部分應為遺贈之誤),已侵害原告之特留分,又被告否認原告就附表編號1、2所示房地之特留分比例為1/4,則原告在私法上之特留分繼承權之有無及比例均不明確,則原告請求確認就被繼承人乙○○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有如附表特留分比例欄所示之繼承權存在,應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三、被告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確認原告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編號1、2之遺產,各有特留分1/4比例之繼承權存在。
㈡確認原告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編號3至8之遺產,各有特留分1/8比例之繼承權存在。
二、陳述:㈠原告與被繼承人乙○○於44年12月18日結婚,共同居住於○○市○
○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房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下稱系爭房地),為原告與乙○○賴以為生之不動產。
㈡被繼承人乙○○於110年4月2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
依原告所尋得被繼承人乙○○之102年6月6日自書遺囑(下稱102年自書遺囑),就系爭房地之分配方式竟為「由次女丙○○、孫女甲○○按比例55/45繼承」,顯已損及原告之特留分權利。
㈢又系房地為原告賴以居住之不動產,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
7條第4項規定,不得為被繼承人乙○○之大陸地區繼承人所得繼承之遺產,爰請求如聲明所示。
貳、被告方面:
一、被告丙○○:同意原告之主張。
二、被告丁○○:㈠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陳述:大陸地區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亦當然取得繼承權
,為免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特留分受侵害,被告不否認原告依法於系爭房地有其特留分,惟大陸地區繼承人不應排除於系爭房地公同共有人之外,被告戊○○、丁○○俱為遺產之公同共有人,原告對系爭房地特留分比例應均為1/8,原告之主張有違最高法院臺上字第1985號民事判決要旨,原告聲明有誤,應予駁回。
三、被告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兩造不爭執事項及爭執要點: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被繼承人乙○○於110年4月22日死亡。繼承人為原告(乙○○之
配偶)、戊○○(乙○○之長子,大陸地區人民)、丁○○(乙○○之長女,大陸地區人民)、丙○○(乙○○之養女,臺灣地區人民),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丁○○為乙○○之女之公證書、大陸地區身分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可稽(見本院卷第15、21、45-47、75-82頁)。
㈡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如附表所示,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
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61-63頁)。
㈢被繼承人乙○○於98年8月11日立有98年自書遺囑,內容略為:
如附表編號1、2所示房地扣除法定繼承人特留分後,餘由孫女甲○○單獨繼承;又於102年6月6日書立102年自書遺囑,內容略為:一、如附表編號1、2所示房地由次女丙○○、孫女甲○○按55/45比例繼承。二、存款、股票由長女丁○○繼承;有乙○○自書遺囑2件、98年8月11日自書遺囑認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87頁)。
二、兩造爭執要點:原告請求確認附表所示遺產各有如附表所示特留分比例之繼承權存在,有無理由?
肆、本院之判斷: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第1223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被繼承人因遺贈或應繼分之指定超過其所得自由處分財產之範圍而致特留分權利人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扣減權利人得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是扣減權在性質上屬於物權之形成權,一經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且特留分係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特定標的物,故扣減權利人苟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扣減之效果即已發生,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乃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標的物(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72號、91年度台上字第556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原告為被繼承人乙○○之配偶,被告丙○○(養女)、戊○○、丁○○為乙○○之子女,戊○○、丁○○為大陸地人民,為被繼承人乙○○之全體繼承人。被繼承人乙○○之全部遺產為如附表所示,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為佐(見本院卷第23、61-63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被繼承人乙○○以102年自書遺囑將系爭房地由次女丙○○、孫女甲○○按55/45比例繼承(甲○○部分應為遺贈),而除系爭房地外,乙○○所遺之存款及投資總額僅1萬餘元,被繼承人乙○○所立遺囑顯已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原告主張其特留分已受到侵害,可堪採信。
三、原告請求確認就附表所示遺產有「特留分比例」欄所示比例之特留分繼承權存在,為有理由:
㈠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4項規定:「被
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是以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遺產中屬於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大陸地區繼承人即非此類不動產之公同共有人。查被告戊○○、丁○○為大陸地區之繼承人,又系爭房地為原告賴以居住之不動產,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依前揭規定,被告戊○○、丁○○自不得繼承系爭房地,且定大陸地區繼承人即被告戊○○、丁○○應得部分時,系爭房地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戊○○、丁○○並非系爭房地之公同共有人,應堪認定。
㈡承上述,被繼承人乙○○死亡時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附表編
號1、2所示系爭房地,被告戊○○、丁○○不得繼承,於定渠等應得部分時,系爭房地價額亦不計入遺產總額,故就系爭房地部分原告之特留分比例為1/4;就附表編號3至8所示動產部分,得由兩造共同繼承,此部分原告之特留分比例為1/8。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訴請確認原告就被繼承人乙○○遺產之特留分比例如附表「特留分比例」欄所示之繼承權存在,核屬有據。
㈢綜上述,原告請求確認就附表所示遺產有「特留分比例」欄之特留分繼承權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另被告丁○○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民事答辯狀,辯稱如
附表編號1、2所示系爭房地未經辦理繼承登記,無從認定是否具體侵害原告特留分權利,原告請求確認特留分權利,欠缺訴之利益云云,為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本院不得審酌,併此敘明。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妤瑄附表: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編號 財產種類 項目、數量(金額) 原告之特留分比例 備註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4) 1/4 原告唯一賴以居住之不動產 2 房屋 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 (權利範圍全部) 1/4 3 存款 合作金庫銀行9,761元及其利息 1/8 4 日盛銀行62元及其利息 1/8 5 台北信維郵局9,953元及其利息 1/8 6 投資 股票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公司108股 1/8 7 茂德科技(股)公司13股 1/8 8 華隆(股)公司88股 1/8 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