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1號上 訴 人 郎遠淑被 上訴人 劉光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特留分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壹佰壹拾參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特留分權利存在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04,222元(如附表),經本院於112年8月7日判決確認被上訴人就被繼承人郎裕豐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有如附表「特留分比例」欄所示比例之繼承權存在,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904,222元(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13元,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妤瑄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編號 財產種類 項目、數量(金額) 金額(價額) (新臺幣/元) 原告之特留分比例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4) 27,606,960 1/4 2 房屋 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 (權利範圍全部) 1/4 3 存款 合作金庫銀行9,761元及其利息 9,761 1/8 4 日盛銀行62元及其利息 62 1/8 5 台北信維郵局9,953元及其利息 9,953 1/8 6 投資 股票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公司108股 56 1/8 7 茂德科技(股)公司13股 4 1/8 8 華隆(股)公司88股 21 1/8 說明:被上訴人就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之特留分金額合計6,901,7 40元,附表編號3至8之被上訴人特留分金額合計2,482元。據此 計算,被上訴人訴之利益為6,904,222元(計算式:27,606,960 元×1/4+19,857元×1/8,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