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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家繼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9號原 告 黃書實

黃雲影李莞霞(即黃書園之承受訴訟人)

黃潤田(即黃書園之承受訴訟人)

黃嘉田(即黃書園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松律師

姜讚裕律師被 告 黃馥田

黃郁雯共 同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被 告 黃書斌

黃書敏黃蘭生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李奇隆律師葉人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一○年度重家繼訴字第八十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黃書實、黃雲影、李莞霞、黃潤田、黃嘉田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黃席如媛之繼承人,對被告黃馥田、黃郁雯、黃書斌、黃書敏、黃蘭生提起分割遺產等訴訟,惟黃馥田另主張黃書實、黃雲影、李莞霞、黃潤田、黃嘉田、黃蘭生並非被繼承人黃席如媛之繼承人,對原告等人提起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訴訟,經本院以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0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審理中,並經本院調取該事件之卷宗核閱無誤。則本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0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係關於本件兩造有無繼承人身分,影響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適格與否、應繼分多寡及遺產分割方法,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於上開本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0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