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9號原 告 黃書實
黃雲影李莞霞(即黃書園之承受訴訟人)
黃潤田(即黃書園之承受訴訟人)
黃嘉田(即黃書園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松律師
姜讚裕律師被 告 黃馥田
黃郁雯共 同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被 告 黃書斌
黃書敏
黃蘭生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李奇隆律師葉人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一一○年度重家繼訴字第八十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四日裁定在該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本院一一○年度重家繼訴字第八十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經第一審判決並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一年度重家上字第九十四號判決,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三號裁定駁回上訴,業已確定而終結,有本院一一○年度重家繼訴字第八十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一年度重家上字第九十四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三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