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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家繼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原 告 陳志堅訴訟代理人 沈恆律師被 告 陳明禮訴訟代理人 陳家琪被 告 廖月娥

許穎怡上列3人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事項:㈠確認訴之聲明第四項辦理繼承登記之遺產範圍。

㈡查報有無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裁判日期:202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