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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家繼訴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書實

住00000 E. Peach Blossom Rd. Walnut CA, USA 00000

李皖霞

黃潤田黃嘉田

黃蘭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馥田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所為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29,796元【計算式:54,912,860元×(1/6-1/14)=5,229,7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16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日期:2022-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