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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家繼訴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0號原 告 黃馥田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皖霞、黃潤田、黃嘉田、黃書實、黃蘭生、黃雲影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叁佰貳拾柒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李皖霞、黃潤田、黃嘉田、黃書實、黃蘭生、黃雲影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29,796元【計算式:54,912,860元×(1/6-1/14)=5,229,7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2,777元,惟原告已繳納127,104元,有繳費收據在卷可憑,堪認原告確有溢繳裁判費74,327元【計算式:127,104元-52,777元=74,327元】,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聲請退還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日期:202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