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1號原 告 蔡鳴宙
蔡震球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震一訴訟代理人 李慧複代理人 林穆弘律師原 告 蔡震遠被 告 蔡震宇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朱祐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期日延展為民國112年3月17日下午5時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2年3月6日下午5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宣判,惟因兩造送件申請就不動產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尚未登記完畢,致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