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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家訴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原 告 洪建中

洪建民洪美華洪美珠洪美雲上列5人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被 告 程光儀律師(即被繼承人吳南山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死因贈與關係存在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確認原告與訴外人吳南山(民國109年8月6日死亡)間就吳南山遺產之死因贈與法律關係存在。

二、陳述:原告為吳南山之外甥,吳南山為原告之舅,原告尊稱吳南山為老舅。吳南山未婚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在臺自理生活,為獨居老人,相關探視及照養事務主要均由原告洪建民負責處理,吳南山有感於年事已高,數度主動向原告提及預先規劃身後事,原告全體在109年8月2日上午聚於吳南山生前最後住所即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以錄影方式與吳南山確認遺產處理方式,吳南山明確表示「往生後相關喪葬費用均由遺產支付,若有不足,請洪建中、洪建民負責墊付,若有剩餘,則由洪建中、洪建民、洪美華、洪美珠、洪美雲均分」等語(原證3),吳南山在全體原告見證下口述上開遺囑內容,惟礙於公證人時間安排,未及於公證人到場正式辦理遺囑公證前,即遽然離世,至未完盡遺囑要式,然依該內容,吳南山既在全體原告面前,基於自由意志,明揭其遺產在支付相關喪葬費用後「若有剩餘,則由洪建忠、洪建民、洪美華、洪美珠、洪美雲均分」,顯為贈與之明示,且全部原告均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是吳南山已有贈與之要約,並得到在場原告之承諾,堪認吳南山與原告間已成立死亡贈與契約之合意,原告自可居於債權人地位,請求被告履行吳南山生前所為贈與契約之債務等語。

貳、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被繼承人吳南山於109年8月6日死亡,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死亡,有無其他繼承人不明,經鈞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864號民事裁定選任被告為吳南山之遺產管理人。原告所提出之錄音譯文跟電子檔案是否符合死因贈與的形式還有疑慮;且在場人是誰都不清楚,若是死因贈與,應先確定數額,才能做死因贈與的法律行為;從勘驗光碟筆錄沒有辦法證明在場人為何人,原告主張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贈與契約之存在,原告所提出未完成之公證書沒有效力可言,請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參、兩造不爭執事項與爭執要點: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吳南山於109年8月2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

樓住所,與洪美雲及其他不詳之人之對話內容如原告110年7月14日民事陳報狀附錄音譯文(原證3-1)所示,有錄影光碟暨譯文、錄影畫面截圖照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111-121頁),並經本院於110年10月4日當庭勘驗製有勘驗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180頁)。

㈡吳南山於109年8月6日死亡,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864號

裁定選任被告為吳南山之遺產管理人;有吳南山除戶戶籍謄本、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864號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31頁)。

㈢吳南山之遺產總額達2,000多萬元,有原告提出吳南山之銀行

存摺封面暨存款餘額明細及被告所提出吳南山遺產稅參考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7-91、127-138、169、173)。

二、兩造爭執要點:㈠原告與吳南山間有無死因贈與契約存在?㈡原告請求確認原告與吳南山間就吳南山遺產之死因贈與法律

關係存在,有無理由?

肆、本院之判斷:

一、按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其為贈與之一種,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1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契約之成立,須有要約與承諾二者意思表示一致之事實始足當之,若無此事實,即契約尚未合法成立,自不發生契約之效力。又當事人締結贈與契約,對於契約必要之點,即贈與標的物之意思表示必須一致,否則,即難謂贈與契約業已成立(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520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二、原告與吳南山間就贈與之標的物不一致,且吳南山之贈與要約未經原告為承諾之意思表示,贈與契約並未成立:

㈠原告主張吳南山與原告間已成立死亡贈與契約之合意云云,

固提出109年8月2日上午在吳南山住處,原告洪美華與吳南山之談話錄音檔案及譯文為證,惟查:

⒈原告所提出之錄音檔案內容,經本院勘驗結果,雖與錄音

譯文大略符合,惟由錄音譯文及本院勘驗結果,原告並非就談話全程錄音,此由錄音譯文(上)第1頁下方「女:

那第一件事情就是,…,剛才那個洪美珠有說過,就是…。

」,然惟並無洪美珠談話之錄音可明;又錄音譯文(上)與錄音譯文(下)之錄音內容並不連續,錄音譯文(上)及錄音譯文(下)之末句後均尚有談話,惟錄音已中斷之情形,可見原告提出之錄音檔案及譯文僅係當日談話之節錄內容,並非完整之全部談話過程及內容,先予敘明。⒉查依原告及被告所提出吳南山之遺產清冊,吳南山之遺產

包含銀行存款及股票合計高達2,000餘萬元,有吳南山之銀行存摺封面暨餘額明細及遺產稅財產參考資料在卷可參。惟依原告所提出與吳南山之談話錄音內容,吳南山稱「我哪裡來的財產,連一個住的都沒有。」、「那個是零用錢、雜用金,用完了可能不夠用,死後不夠用,你要想這點。」、「剩下的錢啊,可能也是寥寥無幾。」、「現在物價什麼東西都漲,人工也漲,什麼工都漲,這個一點點的,要用這麼多方面的錢,可能阿,要虧損很大。」、「把費用盡量節省下來,不要讓他虧欠,就是第一點」、「第二點,萬一啊,如果缺少一點點,只好用他們兄弟幫忙一點忙,當作慈善,這樣子。」等語(略如附表,詳本院卷第115-121頁),可見吳南山對其財產隱而不談,且吳南山所稱用以辦理後事之「零用金、雜用金」,顯非指其存款、股票等全部財產。則吳南山於錄音談話中所稱「零用金、雜用金」辦理後事剩下的錢,與原告所主張以吳南山之遺產支付喪葬費後之全部遺產,顯有不同。

⒊吳南山對於洪美雲追問「那如果說辦理之後,還有剩餘的

錢,就由洪建民、洪建中、洪美華、洪美珠跟洪美雲均分,平均分」等語時,雖表示「ㄞ,對」、「ㄞ」之語(見本院卷第123頁),然綜觀錄音內容,吳南山從頭到尾之真意均係指以其「零用金、雜用金」支付喪葬費用後剩下的一點點錢,故吳南山所謂「剩下的錢」贈與原告5人均分,自係指以其「零用金、雜用金」支付喪葬費用後剩下的錢,並非指其所有存款、股票等全部財產,而吳南山所指之「零用金、雜用金」究為何金額?委有不明。吳南山既無以其全部財產贈與原告5人之意,而其贈與「零用金、雜用金」剩下的錢之標的物既屬不明,原告與吳南山間就贈與契約之標的物顯未達成意思表示合致。故吳南山縱於錄音談話中有將「辦理後事」剩餘的錢贈與原告均分之表示,然吳南山贈與之標的僅侷限於以其「零用金、雜用金」支付喪葬費用後剩餘的錢,與原告主張吳南山係將包含全部存款及股票在內之所有財產均贈與給原告云云不符,即吳南山所為贈與之標的物與原告主張之贈與標的物並不相同,原告主張與吳南山間就吳南山之全部財產達成死因贈與之意思表示合致云云,委無可採。

⒋依上,原告提出之談話錄音證據,無足證明原告已與吳南

山達成死因贈與之合意,原告主張死因贈與契約已成立,委無可採。㈡又吳南山於錄音談話中縱有將「零用金、雜用金」支付喪葬

費用後剩餘的錢,贈與原告5人均分之表示,惟原告當場未為承諾之意思表示,贈與契約仍未成立:

查原告於109年8月2日係與吳南山談論立遺囑之事,依錄音內容「女:老謝謝,那接下來我們要做的是說,除了你之外,還要有三個人作為當場做一個見證,所以呢,現在我們當場有洪美珠、洪建民、洪建中、我洪美雲,還有洪美華我們五個人,就是見證你現在說的話。」等語(見本院卷第113頁),可見原告當日乃係見證人之身分。則縱當時與吳南山談話時原告5人均在場,吳南山於當日談話中有為贈與剩餘金錢之表示,然依錄音內容,原告5人於當場均未為承諾之意思表示,難認贈與契約已合致成立。原告雖主張當時原告均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吳南山之贈與要約已得到在場原告之承諾云云(見起訴狀),惟原告單純之沉默,尚難認係意思表示,原告主張對於吳南山之贈與要約已為承諾之意思表示云云,尚屬無據。又原告在吳南山死亡後於109年11月22日雖囑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草稿,惟其公證書草稿內容是否為吳南山之真意,尚有疑義,況吳南山於109年8月6日已死亡,前所為贈與要約應認已失效,遺囑或贈與契約均已無從成立,原告主張原告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吳南山之贈與要約已得到在場原告之承諾,死因贈與契約成立云云,委屬無據。

三、原告請求確認原告與吳南山間就吳南山遺產之死因贈與法律關係存在,為無理由:原告既未能證明原告與吳南山間死因贈與之契約已成立,原告請求確認原告與吳南山間就吳南山遺產之死因贈與法律關係存在,核無理由。

四、綜上述,原告與吳南山間並無死因贈與契約存在,原告請求確認原告與吳南山間就吳南山遺產之死因贈與法律關係存在,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妤瑄附表109年8月2日原告與吳南山談話內容 女:洪美雲。女2:不詳。男:吳南山。男2:不詳。 備註 錄音譯文(上) ……。(略) 女:那接下來,就是你留下來的遺產 男:呵呵呵,我哪裡來的財產,連一個住的都沒有。 ……。(略) 本院卷第115頁 錄音譯文(下) 女:等哪一天往生之後,剩下的部分,你有什麼想法, …,要給誰? 男:想法是普通人一般人的觀念,就是由父傳子,子傳 孫,一代一代傳下去,不過這個是,不算是常常, 那個是零用錢、雜用金,用完了可能不夠用,死後 不夠用,你要想這點。 ……。(略) 女:那我們現在講的是說,如果你還有剩的話,你剩下 來這些錢,你要怎麼處理? 男:剩下的錢啊,可能也是寥寥無幾。 女:就你的心意嘛 男:就我心裡想的阿 女:嘿 男:現在物價什麼東西都漲,人工也漲,什麼工都漲, 這個一點點的,要用這麼多方面的錢,可能阿,要 虧損很大。 ……。(略) 女2:就是,你想怎麼做就怎麼做,你不要擔心我們其 他的問題。 男:把費用盡量節省下來,不要讓他虧欠,就是第一點 女:好。 男:第二點,萬一啊,如果缺少一點點,只好用他們兄 弟幫忙一點忙,當作慈善,這樣子。 女:第三點,如果錢有剩 男:喔,有剩啊,由他們負責人平均分配,送給他們 ……。(略) 女:他們負責人是誰,要講出名字出來 男:講出他名字啊,就是幫我做這件事,所有的人。 ……。(略) 男2:辦理後事的人啦 女:是這樣子嗎?就是我們現在房裡頭幫你見證的這五 個人嗎? 男:包含在內,但這個希望不多啦。 女:那,還有什麼要,…,就是,呃,往生後所有的事 情,都由你的錢裡面去支付,如果支付不足的部 分,會由洪建中、洪建民幫忙把它付那個不足款。 男:呃,不夠了 女:那如果說辦理之後,還有剩餘的錢,就由洪建民、 洪建中、洪美華、洪美珠跟洪美雲均分,平均分。 男:ㄞ,對 女:對厚? 男:ㄞ(點頭) 女:好,那接下來要問的是說,那你自己本身…。 本院卷第117- 123頁

裁判日期:202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