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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家財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松美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尹吉祥

尹泰祥尹富祥

尹德祥尹美祥尹慧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五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參仟捌佰陸拾柒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向

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2項亦有明文。又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且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異,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228號、110年度台抗字第556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李松美為被繼承人尹國祥之配偶,起

訴主張㈠被上訴人即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其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2,230元。㈡被上訴人等人於繼承開始後,處分尹國祥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共同不法侵害上訴人之繼承權,扣除被繼承人生前積欠國泰世華銀行4,007,055元之不動產抵押借款債務,及上訴人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1,792,230元後,請求被上訴人等人連帶給付其4,744,570元。㈢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尹國祥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股票。經本院判決被上訴人等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尹國祥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792,231元及遲延利息,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關於原訴之聲明㈡㈢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關於侵害繼承權部分之上訴利益額為4,744,570元,關於分割遺產部分之上訴利益額為1,468,963元(詳見附表二說明欄)。準此,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共計6,213,533元(計算式:4,744,570元+1,468,963元=6,213,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8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附表一:

編號 遺產內容 價值(新臺幣) 備註 1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14,948,340元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資料,該路段10層樓以下之華廈,於108年3月間其每坪單價新臺幣31.9萬元。 2 新北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3 新竹縣○○鎮○○段000000地號 10,624元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之價額。 4 新竹縣○○鎮○○段000000地號 105,836元 5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 153,125元 6 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 45,899元 7 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 15,362元 8 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 9,239元 計算式: ⒈遺產價值:9,489,140元(計算式:不動產價值15,288,425元-被繼承人生前積欠國泰世華銀行之不動產抵押借款債務4,007,055元-上訴人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1,792,230元=9,489,140元。) ⒉侵害上訴人繼承權之上訴利益額:4,744,570元(計算式:9,489,140元÷2=4,744,570元)。附表二:

編號 公司名稱 (證券代號) 價值(新臺幣) 備註 1 益航(2601) 3,773元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之價額。 2 坤閱開發(5206) 18,050元 3 國賓(2704) 613,200元 4 夆典(3052) 2,302,597元 5 台南(1473) 243元 6 佳和(1449) 63元 ⒈遺產價值合計:2,937,926元 ⒉分割遺產部分之上訴利益額:1,468,963元(計算式: 2,937,926元÷2=1,468,963元)

裁判日期:2023-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