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原 告 頴川建忠(原名陳建忠)輔 助 人 郭怡青律師

林素雯會計師紀佩如心理師訴訟代理人 黃朝琮律師

郭年原律師複 代理人 賴淑芬律師訴訟代理人 蘇小雅律師被 告 陳清福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趙珮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萬6,152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4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登記其名下如附表所示「請求股數」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返還予原告,並協同辦理變更股東名簿之記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股票起訴時之價值為準,又如附表所載之公司均為未上市或上櫃公司,並無公開交易價格,爰以各公司之變更登記表、民國108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見本院卷第95頁至第137頁、第145頁至第163頁、第177頁),計算如附表所示各公司108年度之每股淨值。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億224萬4,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2萬9,325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繳納之40萬6,152元,尚應補繳512萬3,1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惠敏附表:

編號 公司名稱 資本或股本(實收)(新臺幣;元) 每股金額 (新臺幣) 已發行股數(股) 108年資產淨值 (新臺幣;元) 每股淨值(新臺幣;元/股) 請求股數(股) 訴訟標的價額(每股淨值×請求股數;元) 1 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261,980,000 10,000元 26,198 2,384,880,459 91,032.9 2,100 191,169,090 2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680,000 10,000元 7,868 982,182,619 124,832.6 1,536 191,742,874 3 僑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9,000,000 10,000元 2,900 339,479,710 117,062 1 117,062 4 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0,000,000 10,000元 6,000 25,022,314 4,170.4 10 41,704 5 浩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7,000,000 10元 700,000 222,593,098 318 97,000 30,846,000 6 萬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00 10元 1,500,000 378,746,518 252.5 439,000 110,847,500 7 程威股份有限公司 29,000,000 10元 2,900,000 56,318,004 19.4 2,450,000 47,530,000 8 全青股份有限公司 29,000,000 1,000元 29,000 60,669,750 2,092.1 24,700 51,674,870 9 全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925,000 100元 109,250 161,771,074 1,480.7 34,400 50,936,080 10 建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 10元 500,000 5,143,303 10.3 130,000 1,339,000 11 金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00 10元 1,500,000 30,006,066 20 1,300,000 26,000,000 合計 702,244,180 備註: 已發行股數:資本或股本(實收)/每股金額。 資產淨值:資產總額扣除負債總額之權益總額。 每股淨值:108年資產淨值/已發行股數,取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裁判日期:2021-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