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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4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宗緒順上 訴 人即 原 告 創智車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俊上 訴 人即 原 告 慧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世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間給付契約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金額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附表:

編號 上訴人即原告 請求金額 (新臺幣) 應徵金額 (新臺幣) 1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7,868,000 118,369 2 創智車電股份有限公司 2,255,000 35,061 3 慧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97,000 28,230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款
裁判日期:202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