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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15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原 告 陳茂隆被 告 張俐娜

張道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張瑞昌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按被告張俐娜、張道中各二分之一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張俐娜、張道中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張俐娜、張道中(下稱被告二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二人積欠原告債務,經原告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在案(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23873號),被告二人持有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繼承取得之訴外人張瑞昌之遺產(公同共有3分之1),應繼分各為2分之1,經執行處命原告提起遺產分割訴訟。爰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第759條、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訴,代位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二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均提出書狀陳稱:被告二人確實積欠原告債務,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在案,惟系爭不動產目前登記為公同共有,被告二人雖有心解決債務,但公同共有不動產依法無法變賣處分,故同意原告本件請求裁判分割遺產,以利變現不動產用以清償債務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分別為民法第1147條、第1151條、第759條所明定。

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164條所稱「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並無所謂之應有部分,且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債務人公同共有之權利,係基於繼承關係而來,則因繼承人於遺產分割析算完畢前,對特定物之公同共有權利,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遺產單獨抽離而為執行標的,應俟辦妥遺產分割後,始得進行拍賣。另按民法第242條關於債權人代位權之規定,原為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致危害債權人之債權安全,有使債權人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以資救濟之必要而設,故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即應以保全其債權之必要為限。其所保全者,除在特定債權或其他與債務人之資力無關之債權,不問債務人之資力如何,均得行使代位權外,如為不特定債權或金錢債權,應以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致陷於無資力,始得認有保全之必要,否則即無代位行使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二人名下持有被繼承人張瑞昌遺留之系爭不動產,應繼分比例各為2分之1,並維持公同共有迄今(其餘繼承之遺產均已完成分割),且被告二人尚欠其債務未清償,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因系爭不動產為公同共有而無法逕為執行標的等情,有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申報書等件為證(見重訴卷第15至16、41至47、61至106、115至119頁),且為被告二人所不爭執,並均具狀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又其二人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應認已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原告上開主張應屬實在。故被告二人繼承系爭不動產後,迄今未能協議分割,亦未請求分割遺產,以清償對原告之債務,自屬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原告主張其有代位訴請分割系爭不動產,以保全債權之必要,即屬有據。

(三)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依被告二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之分割方法,僅係將公同共有改為分別共有之關係,並不損及各繼承人之利益,被告二人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得單獨自由處分,亦可避免公同共有關係將影響彼此權益,堪認此分割方法應屬合理,故應准系爭不動產依被告二人各2分之1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四、綜上所述,原告代位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並按被告二人各2分之1之應繼分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