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10號原 告 金軻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被 告 林秀霞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裁定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06號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刑事案件已終結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撤銷本院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