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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10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1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華新住宅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章立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8,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裁判日期:2024-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