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18號原 告 李泓毅
王鈞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
洪宗暉律師被 告 貓貓咪咪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茗訴訟代理人 林士煉律師複代理 人 曾彥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補正下列事項:㈠被告是否已更名為貓咪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㈡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是否已變更為王貞懿。
㈢如被告法定代理已變更,請聲明承受訴訟,如委任訴訟代理人,並請補正新法定代理人出具之委任狀。
三、兩造應確定下列事項:㈠原告李泓毅請求返還本票部分,是否經另案即本院112年度
北簡字第9440號判決確定?倘已判決確定,確定日期為何?原告李泓毅於本院再請求返還本票是否為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而不得再提起?㈡原告王鈞樟請求返還本票部分,是否另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提起訴訟(110年度豐簡字第851號)?如已於該案提起,此部分是否重覆起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