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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10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30號上 訴 人 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8萬1,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裁判日期:2023-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