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61號原 告 葉娗䰚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
蔡步青律師複代理人 胡子敬律師被 告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複代理人 林若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1月25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兩造於辯論終結後,均就本件重要爭點提出書狀載明相關證據資料,為利兩造就此部分為辯論,或聲請調查證據,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請兩造若有其他主張或陳述,均應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