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原 告即 聲明人 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忠誠訴訟代理人 鄭羽秀律師被 告即 相對人 馮玥琁訴訟代理人 簡珣律師被 告即 相對人 馮冠皓訴訟代理人 楊采文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馮聖欽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明由被告馮玥琁、馮冠皓為被告馮聖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馮聖欽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2年11月14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見限閱卷)。被告馮玥琁、馮冠皓雖為其子女,然該2人均已拋棄繼承,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746、788號准予備查在案,並以114年度司繼字第547號裁定選任蕭嘉豪律師為被告馮聖欽之遺產管理人。故本件應由蕭嘉豪律師為被告馮聖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原告聲明由被告馮玥琁、馮冠皓承受訴訟,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