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原 告 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忠誠訴訟代理人 鄭羽秀律師被 告 蕭嘉豪律師(即馮聖欽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馮聖欽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蕭嘉豪律師為被告馮聖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述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馮聖欽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2年11月14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見限閱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業以114年度司繼字第547號裁定選任蕭嘉豪律師為被告馮聖欽之遺產管理人,爰依職權裁定命蕭嘉豪律師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