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3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文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帝勝間請求確認買賣價金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7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霍薇帆